美剧天堂--謦灵风软影视论坛's Archiver

hawkingw 发表于 2008-5-6 10:07

看过BL突然想到两个个问题

第一、BL已经看到s04,发现alan的结案陈词都是,第二个做.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的辩护律师.有人知道做结案陈词的顺序有什么规定吗?
第二、如果讨论被告是否有罪的时候,如果陪审团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怎么办?

[[i] 本帖最后由 hawkingw 于 2008-5-6 10:10 编辑 [/i]]

孤间独阁 发表于 2008-5-6 13:02

个人看法,有误不管

1. 看来这么多,个人感觉是:刑事诉讼中,检方先陈词,辩方随后;民事诉讼中:原告方先陈词,被告方随后;
2. 刑事指控案件需要陪审团一致通过。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就需要陪审团重新审议。但可能还有例外,比如香港,法官就会对陪审团说:“法庭希望尽可能达成一致裁决。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法庭能够接受的是6∶1或5∶2的大多数裁决。但4∶3不是大多数裁决,法庭不能接受。”

shaocah 发表于 2008-5-6 14:34

指出一点, 如果是杀人案, 一定要全体一致通过, 不然不行

无聊的小男孩 发表于 2008-5-6 18:54

基本上都是被告最后结词,因为在对抗制的法庭制度下,由于原告首先起诉,会获得相当大的便利,所以作为一种平衡,被告为最后的陈词,以使法官或陪审团有最后的印象.(刑事诉讼中,控方是原告)
陪审团的一致,通常是需要多轮投票,要全部达成一致才可以,所以为什么通常要等陪审团那么长时间就是这个原因,(陪审团内部也会产生意见分歧然后狂辩论,然后直至一方被说服),在某些陪审团制度中(是小陪审团制度还是什么的,我忘了)仅需大多数一致,比如(7V4)之类就行了.

[[i] 本帖最后由 无聊的小男孩 于 2008-5-6 18:59 编辑 [/i]]

sl2999 发表于 2008-5-7 14:52

关于第二个问题:
    各州法律对此规定并不一致,在刑事案方面,按联邦政府和大部分州的制度,一件案件的十二名陪审员一定要达成全体一致的决定(unanimousdecision),方能裁决。(俄勒冈州的刑事案,十对二即可裁决)。民事案的陪审员则只要达成大多数的共识,就可以判案。美国各州的民事陪审法律都有不同,例如加州是九对三,俄勒冈州是十对二定案,佛州是十对二。

    如果陪审团告知法官他们无法得出统一结论,法官一般会劝他们继续讨论以作出裁决。如果陪审团最后仍然不能消除分歧,达成统一意见,就成了“死结陪审团”。
    在死结陪审团的情况下,法官仅能宣布未决判决。这时被告方可能要求法官宣告被告人无罪;如果法官拒绝了这个动议,则控方可能要求重新审判案件,或要求驳回指控(不想在继续纠缠在这个案子上)

[[i] 本帖最后由 爱死你 于 2008-5-7 23:23 编辑 [/i]]

Iguodala 发表于 2008-5-12 15:00

我的理解:第一个问题也是演电视的需要吧,希望后面的比较有力度,好几个都是应该先Closing argument 的,也都最后说了,比如说起诉不要建造核电站的那个。

shusang 发表于 2008-5-25 10:06

在民事案件中,通常,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被允许最后作出Closing argument

orangeking 发表于 2008-5-27 09:51

嗯,第一个问题我也想问。刑事案件貌似都是辩方最后closing,民事案件我不大明白。
第二个好像联邦和各州不大一样,民事和刑事案件也不一样。

michell_820 发表于 2008-6-1 14:24

因为刑事案件中,所有陪审员需要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控辩双方在之前都要挑选陪审员,这点在BL中几乎没有体现,所以楼主才有这样的疑问,去看一下<JUSTICE>就知道了~

页: [1]

Powered by Discuz! Archiver 6.1.0  © 2001-2007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