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剧天堂--謦灵风软影视论坛's Archiver

magicage 发表于 2008-2-25 23:02

美国根本就不是一个法制社会!

在看完所有的Boston legal 之后,我得出了一个惊人的结论:美国根本就不是一个法制社会!:call:47
也许这个国家有世界上最多的律师,最繁杂的法典,数不清的警察、检控官和法官,但一切的一切,最终取决于
12个普通人的良知!:call:44 取决于他们对于公平、正义和人性的理念!所以那个一枪崩掉杀死自己女儿凶手的母亲,大摇大摆的无罪释放了!:call:48 这完全是“德治”嘛!
至于小问题,就取决于法官大人的心情了,嘎嘎!:call:45
这一套制度搬到中国来,以国人的道德水准,一定会弄到天下大乱!:call:56

爱死你 发表于 2008-2-25 23:19

是的,这个问题有点尖锐,不过还是有点公平,就看陪审员对善恶好坏的区分。

国内的不好说了,不过随着国民素质的提高,不会天下大乱的。

还有两国的法律体系不同。

chinalcd 发表于 2008-2-25 23:20

美国的法律可以保护绝大多数人,这就是法律的精髓。

法官判决 除了法官的态度和风格 所以都是依据美国宪法所赋予的权利所裁定的。

我们中国不要什么都和美国,中美之间差距不至100年。没什么可比性。

我个人认为你居然能说出“美国根本就不是一个法制社会”这样的话,说明你不适合看法律方面的美剧。

建议你去维基百科 查查关于美国法律的资料,你会明白很多。

pippa19 发表于 2008-2-26 00:08

陪审团决定事实问题,法官决定法律问题。
中国也有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实施的范围还很小。
“法制”与“法治”区别很大,现在讨论的多是“法治”。
实现法制易,建设法治社会难度大。
如果美国不是法治社会,中国就更加更加不是了。。。。。

coolbear 发表于 2008-2-26 07:54

中国所谓的“人民陪审员”都是陪着看的,根本没起到作用,全是审判长说什么就是什么,包括全是审判人员组成的合议庭也是这样的,这个案子的承办人写好判决后,拿给其他成员签名发出去就是了,真正的合议少之又少!

softwar1234 发表于 2008-2-26 08:40

...楼主不觉得自己说的本身就有点矛盾吗....

先说陪审团不是法制,又说法官判案取决于心情...呵呵...现在判案方法就这两种呀...两种都否了,不是没一个社会是法制的了....

美国当然是法制了,法律规定:陪审团判 定是否有罪,法官判定量刑标准...事实上执行的很好(当然,程序上而言),这种方式也反映了公正和公平,所以是法制社会....

不过如pippa19 (烙烙) 所言,法制与法治是不同的,法制对应的是专制,法治对应的是政治,两者还是有点区别的.....具体区别不太清楚,但我觉得中国很长时间是处在法制政治社会中....

陪审团没在中国广泛实行,主要是资本过高,效率过低....陪审团制度本身就是让道德参与甚至驾驭法律审判,所以中国人道德(中国人道德水平低吗...我没觉得...)其实不太重要,低可以按低的来,本来道行加入就是为了给法律以人性......

PS:BL里的陪审团和法官都...不是太正式....可以参考正式的案件,找不到或是觉得太闷可以参考下别的法律剧....反正我对BL的庭戏真实性保留意见....

[[i] 本帖最后由 softwar1234 于 2008-2-26 08:46 编辑 [/i]]

yffy 发表于 2008-2-26 09:01

如果是这么理解:法制是初级,德治是中级,那么美国不完全是法制社会了,至于陪审团制度或者别的什么制度,放在哪儿都行,没有什么是唯一的

孤间独阁 发表于 2008-2-26 10:53

有问题,百度一下:

陪审制度是美国法治和美国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反映了美国诉讼制度的特性。陪审制度的国民参与性是美国诉讼制度最具诱惑之处,充分体现了美国法治的民主化。陪审制的存在也就成了其他具有美国特色的制度存在的基础和前提,如交叉询问制度、律师制度,甚至影响了美国的法学教育体制和方法。陪审制的魅力倾倒了许多大陆法国家,加之美国文化的强势,使一些大陆法国家试图移植引进,但最终都没有成功。在我国,同样有不少人钟情陪审制度,为它的绚丽光彩所折腰。但我们应当注意到,陪审制度是美国特殊历史的产物,有着特殊的一般社会文化和法文化的背景,尤其是陪审制度是一种成本很高的制度。像我们这样的国家是很难享受的。

在独特的法意识的背景之下,陪审团的意志就是人民的意志,就是上帝,绝不能够质疑陪审团对事实认定的公正性,陪审团的裁决是不容置疑的。基于我国的法意识背景,在这一点上恐怕是很难为社会所接受的。实际上,因陪审员的知识背景、生活背景、认识方法、种族意识等等方面的差异,不同的陪审团就会产生不同的裁决结果。陪审制度更体现了一种规则的游戏性。陪审制的存废改的问题也一直是美国人所议论的问题。我们切不可为陪审制羞花之貌而障眼。正如美国人所言,至少陪审制的问题与它的好处一样多。

magicage 发表于 2008-2-26 11:21

呃。。。好久没有被别人发“且去读书卡”鸟:call:56
我想表达的是,美国的整个司法体系,从根源上是建立在道德之上的。法律条文,是公众道德意识的外在体现,而不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或者强权者的利益。陪审员制度,明确了良知高于法律条文的原则!无论法官、检控官还是律师,贯穿司法论辩的只有一点:到底什么才是正义!到底怎样更符合人性,到底怎样为社会树立道德标准!
回过头来,看到国人因为搀扶老太太被判罚六万,以至于从此无人再胆敢搀扶老太太,因为ATM故障取了17万被判无期,Oh my God! 我觉得真是一个严格的法制社会,嘎嘎!:call:43

ocean11 发表于 2008-2-26 11:50

先了解一下美国的宪法吧,再去了解一下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对普通法系缺乏基本了解的人,肯定无法理解美国的法律制度。

matthew_hd 发表于 2008-2-26 12:14

经常来风软看看  呵呵

lovilie 发表于 2008-2-26 18:14

俺是觉得这世界上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制社会。。

chinalcd 发表于 2008-2-26 19:07

中国在各个领域都比较特殊。。。估计这个就是特殊社会主义的原因。

softwar1234 发表于 2008-2-26 20:00

[quote]原帖由 [i]magicage[/i] 于 2008-2-26 11:21 发表 [url=http://www.1000fr.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910639&ptid=222375][img]http://www.1000fr.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呃。。。好久没有被别人发“且去读书卡”鸟
我想表达的是,美国的整个司法体系,从根源上是建立在道德之上的。法律条文,是公众道德意识的外在体现,而不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或者强权者的利益。陪审员制度,明确了良知高于法律条文的原则!无论法官、检控官还是律师,贯穿司法论辩的只有一点:到底什么才是正义!到底怎样更符合人性,到底怎样为社会树立道德标准!
回过头来,看到国人因为搀扶老太太被判罚六万,以至于从此无人再胆敢搀扶老太太,因为ATM故障取了17万被判无期,Oh my God! 我觉得真是一个严格的法制社会,嘎嘎! [/quote]
.......别的都同意,最后一面....扶老太太的那个只能说是事实认定不清(如果真不是他撞倒的话),哪都会有....ATM那个我倒觉得是罪行判定错误,属于法官素质问题(介个倒是有点中国特色)....严格不算(后一个明显不够严格),严厉倒是够了....

爱死你 发表于 2008-2-26 21:43

[color=Magenta]想了解美国的司法制度可以到这个帖子里看看[/color][url]http://www.1000fr.com/thread-198541-1-1.html[/url]

sl2999 发表于 2008-2-27 21:21

什么"社*会主义","资*本主义",我只相信人性主义,所谓的意识形态只能激起人群的对立.
另外喜欢一句名言:意识形态分离了我们,而梦想和痛苦使我们走到一起:Ideologies separate us, dreams and anguish bring us together

Xphile19 发表于 2008-2-28 10:55

法律是严格公正的,但也是人性化的,在多数案件中由陪审团判决就是为了使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人性化。如果律师讲得有理,的确能把黑的说成白的,再说,你如何定义“黑”和“白”呢?

appleaaa 发表于 2008-2-29 17:03

it happens everwhere
we have to comprise with it

magicleo 发表于 2008-3-1 01:42

其实无论是我天朝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还是美国的12人陪审团,都是法律在从制度上和程序上引进一般公民的主张和意见.其各有千秋,无论好坏.
但是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之中,谁也不能保障其就一定是按照当初的理想化的设定去进行.
美国的12人陪审团制度,照样会出现错判,将善良之人无端处罚,漏有罪之人于法网之外.
中国的人民陪审员,也许在不远的将来,待全民普法素质提高之后,人民陪审员制度进一步完善之后,在对待一些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案件之中,人民陪审员可以从社会的公序良俗等法律之外的角度出发,重新审视这些案件,进而影响到整个案件的判决,乃至社会的发展

lindgon 发表于 2008-3-1 18:45

再补充一点:其实美国有很多案子(尤其是民事纠纷的案子或相对简单的案子)并没有走到庭审需要陪审员的那一步,直接就由法官判理了.而多数美国法官无论专业水平还是职业道德上,都是令人钦佩的,不像中国的法官,很多居然不懂专业,还受贿严重,尤其是法院院长之类的.
我爸爸就是名律师,市法院的法官经常推或拖在审的案件,逼得老百姓没办法就只好去北京上诉,而这其中的费用要比在市级法院贵得多.
所以LZ说的,真是让人不知说什么好了,在中国的法庭上,没有人敢像美国人一样可以如此自由的起诉政府(当然也有起诉的,不过只是在某种被允许的范围内),针砭时弊,即便其中也有黑暗\肮脏或者强权存在,但跟中国的法制与民主状况比,应该是小巫见大巫了,呵呵!

raul1943 发表于 2008-3-2 19:44

LZ压根就是个NC,你对法律是不是没有一点点了解?

xuzheng1986 发表于 2008-3-2 21:57

其实并没有很大的差别   

法律的根本目的是追求对人 自由,正义,秩序的保护

美国通过陪审员制度 中国也有陪审只不过仅仅出现在一部分一审案件中 更多的依靠法官的价值观判断 自由 正义 秩序的有效保障与否

lovefootleg 发表于 2008-3-3 16:51

给楼主一个例子自己判断:
我岳母想离婚,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老公有外遇,除了最铁的证据:捉奸在床。几乎每个看到她掌握的证据的人都坚信我岳父和多个女人有染。
然而,律师说,在中国如果没有捉奸在床,到法院还是可能输。因为这种离婚案只有一个法官。律师说,如果这个案子在美国有陪审团,一点问题没有,大家(陪审团)完全可以凭基本逻辑和道德判定岳父有罪。在中国就不好说了。

荆蛮后人 发表于 2008-3-7 01:18

楼上的,如果美国法官认为你岳母亲自捉奸的证据因为当事人自身利益冲突原则而否决掉这项证据禁止其上庭,那怎么办?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本来就有很大的差异,不能简单地把陪审团作为法制化先进与否的衡量标准

ljg654 发表于 2008-3-17 02:24

其實美國的法律基礎讓人民懂的..即使是為求真相 警察也不可以對嫌犯刑求
但是為了拯救被挾持的人..被控刑求的的警察卻可以無罪釋放
但是東方人比較[直]而且全部都由法官決定刑責..以至於面對特殊例子也只能輕判:call:47
沒有辦法在明知是犯罪..卻因為犯因雖然有其正面意義 而全然無罪:call:442
對就是對 做錯就得受罰 即使是法外施恩 也是減刑而非無罪
這是民族性跟一開始立法時的根本不同~:call:44

九忌 发表于 2008-3-18 23:14

美国——世界法律体系最完善的国家!
你之所以认为大陪审团制度近乎于荒唐,是因为你的不了解!
你知道二十四个陪审团员(含预备)在每一个案件诉讼期被隔离?
你知道二十四个陪审团员绝不能与有关案件有任何接触,包括媒体?
你知道二十四个陪审团员只能采信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与律师证词?
你知道二十四个陪审团员判定被告有罪无罪的背后是美国人必须对现行司法判定有所监督,而这监督者必须是不录属于任何司法系统,而且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普通人?

这样,才能显示执法过程中证据的重要性......
这样,才能显示取证过程中合法取证的重要性......
这样,才能在纷扰困惑的各项司法行为中保持相对冷静的判定......

有人说——美国人宁可放过一千,也不错杀一个!
这是句没人当真的玩笑话,但是,这句话的背后,是对人的生命权的重视。
十二个陪审团员,只要一票否决,那么,就是无罪,就是自由,就是人生存的各项权利得到了保障!

如果你想说服陪审团,对不起,请在合法的取证过程后举证——你不能请法官吃饭,没用!你不能见陪审团,见不着!你不能向媒体爆料,媒体还会问你要证据!你对疑犯严刑逼供,更对不起,你才有罪!

顺便告诉你,那个扶了老太太被罚几万块的小伙子叫彭宇,去年被某大报纸评为中国十大争议案件!
顺便再告诉你——那个被他扶了一把还向他索赔的老太太可不是普通老太太!

银行少在你存折上打二十万,给你赔礼道歉!
你在ATM机上多提银行二十万,不好意思,死缓!

你在中国谈法律——可笑!

你好好想想吧!

九忌 发表于 2008-3-18 23:24

发表于 2008-3-7 01:18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如果美国法官认为你岳母亲自捉奸的证据因为当事人自身利益冲突原则而否决掉这项证据禁止其上庭,那怎么办?



我来告诉你怎么办——
1:想办法录音
2:想办法录像
3:想办法采精

sl2999 发表于 2008-3-20 20:29

[quote]原帖由 [i]九忌[/i] 于 2008-3-18 23:14 发表 [url=http://www.1000fr.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961796&ptid=222375][img]http://www.1000fr.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美国——世界法律体系最完善的国家!
你之所以认为大陪审团制度近乎于荒唐,是因为你的不了解!
你知道二十四个陪审团员(含预备)在每一个案件诉讼期被隔离?
你知道二十四个陪审团员绝不能与有关案件有任何接触 ... [/quote]
关于彭于案,我们英明的法官利用推理断案,简单来说,就是因为原告的"合理怀疑"最终导致被告获罪(没想到"合理怀疑"可以被原告利用,这也能搞反?)

antinous 发表于 2008-3-22 15:40

美国绝对是百分百的法制社会,否则这世界上没任何国家敢自称法制社会了。
  现在为止它仍拥有世界上最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而中国连法制社会大概都称不上,看我们那朝令夕改的法律。
   LZ你想说的大概是“法治社会”吧?先理清概念再来谈。
  其次,美国的陪审团就是其法治的实现形式。BL里陪审团的运作,合乎法律任何程序上和理论上的规定,有什么不法治的?
  再次,这个案件本身就有争议,是基于道德和法律自身的两难性问题。母亲无罪,有悖正义。那么那个杀人犯逍遥法外,无人惩罚,算不算违背正义?你拿一个特殊的,在大陆法系(中国乃大陆法系国家,不多解释)的刑法理论中也无法彻底定论的案件,否定美国整体的法治社会,不说以偏概全,起码你的公正性也有问题吧。
  最后,了解下基本的法律知识再来谈论吧。这套是不可能搬到中国来的,除非我们从根上颠覆掉我们现行的法律制度。我们的软件——全民的法律素质,传统道德精神和信仰的缺失,也决定我们不可能实行这个。你这个假设根本是杞人忧天。
  补充一句,美国的制度当然肯定绝对有其不完善之处。但是,12个人的良知加上受过两好专业培训、经验丰富的法官的引导,和3-5个陪审员的良知,相比较一下,哪个更让人信服?

向黑杰克问好 发表于 2008-3-22 19:38

美国人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首先想到就是找律师走法律途径,这足以说明美国人是非常相信本国法律的体系,美国是一个法制社会。

页: [1] 2

Powered by Discuz! Archiver 6.1.0  © 2001-2007 Comsenz Inc.